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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家动漫企业获2016-2017年进口免税资格

本次公布的动漫企业进口免税资格,有效期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其中已通过2016年进口免税资格年审,有效期将延至2017年12月31日止。本次年审无年审不合格企业。
  【中外玩具网综合1月12日讯】文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共同发布了《关于公布2016-2017年获得进口免税资格动漫企业名单的通知》。经审核,北京迪生动画制作有限公司等34家企业获进口免税资格。(详见后文附录1)
 
  2016年8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十三五”期间继续实施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税收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通知》还发布了由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文化部共同制定的《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规定》)(详见后文附录2)。
 
  《规定》表明,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直接产品包括漫画、动画、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等。获得进口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进口《动漫企业免税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清单》范围内的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清单包括定格动画软件、虚拟现实与沉浸式制作软件、3D动画制作设备和软件等。
 

 


 
  本次公布的动漫企业进口免税资格,有效期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其中已通过2016年进口免税资格年审,有效期延至2017年12月31日止。本次年审无年审不合格企业。今年9月15日前向有关部门提出年审申请的企业,年审合格的将继续获得下一年度进口免税资格,不提出申请的将列入年审不合格企业名单。
 
  附录1
 
  2016-2017年获得进口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所在地 企业名称
 
  1 北京   北京迪生动画制作有限公司
 
  2 北京   北京万豪天际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3 北京   北京若森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4 北京   北京中视互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5 北京   北京华映星球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6 天津   天津画国人动漫创意有限公司
 
  7 天津   天津市灵感创然动画制作有限公司
 
  8 天津   灵然创智(天津)动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9 河北   河北玛雅影视有限公司
 
  10 上海   上海幻维数码创意科技有限公司
 
  11 上海   上海河马动画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12 江苏   江苏卡龙动画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13 江苏   好莱坞(中国)数码艺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
 
  14 浙江   浙江中南卡通股份有限公司
 
  15 江西   江西凯天动漫有限公司
 
  16 江西   江西笛卡传媒有限公司
 
  17 山东   山东中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18 山东   山东美猴文化创意集团有限公司
 
  19 河南   河南省漫画时代传媒有限公司
 
  20 河南   河南智睿动漫设计有限公司
 
  21 河南   河南华冠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22 河南   河南约克动漫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3 河南   郑州壹卡通动漫科技有限公司
 
  24       湖南  湖南金鹰卡通有限公司
 
  25 广东   深圳博克斯数码动画有限公司
 
  26 广东   环球数码媒体科技研究(深圳)有限公司
 
  27 广东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
 
  (原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
 
  28 广东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
 
  29 广东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30 广东   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31 重庆   重庆享弘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32 陕西   西安维真视界影视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33 陕西   陕西嘉荷网络空间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34 宁夏   新科动漫产业有限公司
 
  (原宁夏新科动漫产业有限公司)
 
 
  附录2
 
  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动漫企业进口税收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一)符合文化部等相关部门制定的动漫企业认定基本标准。(二)具备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的资质和能力。
 
  三、本规定所称动漫直接产品包括:
 
  (一)漫画:单幅和多格漫画、插画、漫画图书、动画抓帧图书、漫画报刊、漫画原画等;

  (二)动画:动画电影、动画电视剧、动画短片、动画音像制品,影视特效中的动画片段,科技、军事、气象、医疗等影视节目中的动画片段等;

  (三)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以计算机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为主要传播平台,以电脑、手机及各种手持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的动画、漫画作品,包括FLASH动画、网络表情、手机动漫等。
 
  四、符合本规定第二款标准的动漫企业于每年的9月底前向文化部提出申请,由文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动漫企业的进口免税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由文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于每年的11月底前联合公布下一年度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动漫企业名单。
 
  五、对已获得进口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实行年审制度,由文化部负责。文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在公布下一年度享受进口税收政策动漫企业名单时,同时公布年审合格和年审不合格的动漫企业名单。对年审不合格的动漫企业,自下一年度起取消其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资格。
 
  对于动漫企业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进口免税资格的,经文化部查实后,将撤销有关动漫企业的进口免税资格。文化部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动漫企业应立即补缴在动漫企业进口税收政策项下已免税进口有关商品的相应税款。
 
  六、获得进口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进口《动漫企业免税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清单》(附后)范围内的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该清单由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内配套产业发展状况及动漫企业的实际需求变化适时调整。海关审核进口商品是否符合免税范围时,以《动漫企业免税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清单》所列的商品名称和技术规格为准。凡国务院规定一律不得减免税的20种进口商品,不在上述免税范围之列。
 
  七、文化部应在每年的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实际免税进口的商品、数量、免税金额及所用于的项目汇总函告财政部,同时抄送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
 
  八、对用于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免税进口的商品,未经海关审核同意,不得擅自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如有违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关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九、为保障政策衔接,2016年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动漫企业名单由文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公布。
 
  十、本规定有效期为2016年1月1日至 2020年12月31日。
 
  十一、本规定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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